股民經常聽說:利空出盡為利好。這種說法其實很正確,比如某公司惹上了官司涉及侵權或財產,公司公布訴訟消息,那么股價會應聲而下,隨后一段時間公司時不時公布一下訴訟進展情況,股價不斷陰跌,終于有一天法院判決下來了,以公司敗訴結束,公司掏錢賠償。公布最終判決消息的當天也許股價會進行最后一跌,隨后就會因為超跌而慢慢修復股價;甚至公布判決消息的當天股價就會止跌開始上攻。對于這種情況當最后的利空公布后,當天就是不錯的進場點,可適當買入。
比如對于光大證券,因為去年8.16事件,給公司帶來了大災難,在當晚公布時間后,次日光大證券股價一字跌停,緊接著下一交易日還是跌停開盤。由于時間的影響,媒體的報道,投資者的不認可,其股價不改下跌趨勢(期間雖有反彈),截止到目前仍不該下跌趨勢,因為時不時的就會牽扯到此事件,對其形成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公司也遭受巨額罰款,對股價也形成影響。對于光大證券,本人認為其利空出盡時為公布2013年年報當天。在公布年報后投資者可適當參與搶反彈。如果后續(xù)沒有新的利空,公司股價將得到一定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