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基本情況。
(2)最近兩年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3)最近一年的股本變動情況及報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記股份數量。
(4)股東人數,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數量、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報告期末持有的可轉讓股份數量和相互間的關聯關系。
(5)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6)董事會關于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潤分配預案和重大事項介紹。
(7)審計意見和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項目的附注。
掛牌公司應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之日起兩個報價日內,以書面和電子文檔的方式向推薦主辦券商報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1)年度報告全文。
(2)審計報告。
(3)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4)推薦主辦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掛牌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基本情況。
(2)報告期的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3)股本變動情況及報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記股份數量。
(4)股東人數,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數量、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報告期末持有的可轉讓股份數量和相互間的關聯關系。
(5)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6)董事會關于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潤分配預案和重大事項介紹。
(7)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主要項目的附注。
半年度報告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1)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彌補虧損的。
(2)擬在下半年進行定向增資的。
(3)中國證券業(yè)協會認為應當審計的其他情形。
財務報告未經審計的,應當注明“未經審計”字樣。財務報告經過審計的,若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為標準無保留意見,公司應說明注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若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為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公司應披露審計意見全文及公司管理層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說明。
掛牌公司應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半年度報告之日起兩個報價日內,以書面和電子文檔的方式向推薦主辦券商報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1)半年度報告全文。
(2)審計報告(如有)。
(3)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4)推薦主辦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掛牌公司可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自愿編制并披露季度報告。掛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掛牌公司應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季度報告之日起兩個報價日內,以書面和電子文檔的方式向推薦主辦券商報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1)季度報告全文。
(2)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3)推薦主辦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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