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可按有無抵押來劃分,有的也按到期前贖回方式等來劃分。公司債券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 不動產(chǎn)抵押債券。指以實際一不動產(chǎn)的留置權為擔保的債券。在發(fā)行該債券的公司破產(chǎn)時,抵押債券的持有者,可照法定程序,行使其留置權,通過拍賣抵押物來受償。由于同一不動產(chǎn),可有多個抵押權,故抵押有順序之分,即可分為第一抵押,第二抵押,第三抵押等。受償時即以這個順序為先后。但有時發(fā)行公司在發(fā)行公司債券時規(guī)定,不得使用同一財產(chǎn)作其它債券之抵押品,此時該筆債券稱為“定額抵押債券”,否則稱為“不定額抵押債券”。
二、抵押信托債券。以公司持有的其它證券,如股票和別種債券等為擔保的債券,稱之為抵押信托債券。為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常將這些用作抵押的證券寄存在信托人(通常是銀行)那里,一般是那些全資附屬機構,以其母公司的證券為擔保,來發(fā)行抵押信托債券。
三、設備信托債券。以公司購入或租用的設備財產(chǎn)為擔保的債券。通常為鐵路公司、航空公司或船運公司所采用。出租公司的受托人和租用公司先訂定設備租賃合同。所租設備所有權歸出租者的受托人,由租用公司向受托人租用,支付租金。同時,由受托人發(fā)行設備信托債券,籌集資金付于出租者。該種債券期限常為15年,但同一批債券期限各不相同。受托人利用租用公司所付的租金,償付設備債券的本金和利息,直至此項債券本息全部償清后,租用公司才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
四、無抵押債券。這種債券以發(fā)券公司的一般信用為祖保,沒有對指定資產(chǎn)的特別留置權。一般為一些信譽較高的企業(yè)所使用。對債券持有者來說,其本金唯一的安全保護物是債券契約中訂定的若干限制。一般主要有:限制發(fā)行新債,限制紅利的支付;限制合并的話動,限制對公司財產(chǎn)的處置等。
主要的公司債券主要有以上幾種,關于債券的具體意義,讀者可參考我們的債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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